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給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 被罰12萬元
2020-05-26 09:36:52 來源:中國經濟網
今日,銀保監(jiān)會網站公布的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(涪銀保監(jiān)罰決字〔2020〕1號)顯示,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(以下簡稱“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”)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其他利益。中國銀保監(jiān)會涪陵監(jiān)管分局對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罰款12萬元,對相關責任人張琳羚警告并罰款1萬元。
經查,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: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其他利益。2019年3月至6月,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645筆,合計支付236412.47元。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副總經理(主持工作)張琳羚,承擔直接主管責任。
針對上述違法行為,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提出陳述申辯,申請減輕、減免處罰:一是公司規(guī)模小,未惡意擾亂市場;二是公司積極參與地方經濟建設,精準完成對口扶貧任務;三是積極配合調查;四是及時整改消除不當行為,對相關責任人給予了內部處罰;五是公司面臨經營虧損,無法承受處罰。
中國銀保監(jiān)會涪陵監(jiān)管分局經復核認為:該公司規(guī)模小且未惡意擾亂市場、積極參與地方經濟建設精準完成對口扶貧任務、公司經營虧損無法承受處罰等均不是法定減輕、免除處罰的理由;公司積極配合調查,對相關責任人給予了內部處罰,構成從輕處罰情形,已予以考慮。
綜上,中國銀保監(jiān)會涪陵監(jiān)管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:該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《保險法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(四)項的規(guī)定。根據《保險法》第一百六十一條,決定對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罰款12萬元;根據《保險法》第一百七十一條,決定對張琳羚警告并罰款1萬元。
官網顯示,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簡稱“渤海財險”) 由天津的國有骨干企業(yè)發(fā)起設立,2005年10月18日開業(yè),是首家總部設在天津的全國性財產保險公司。目前,公司擁有24家省級機構,300余家地市級和縣級機構,銷售服務網絡遍及全國,產品涉及機動車輛保險、企業(yè)財產保險、工程保險、貨物運輸保險、責任保險、保證保險、意外傷害保險、短期健康保險等保險產品,能夠為客戶提供專業(yè)、全面的風險保障。
天眼查顯示,渤海財險股東信息如下:其他法人股(四方)持股79.69%,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3.54%,天津聯(lián)津投資有限公司6.77%。
相關法規(guī):
《保險法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(guī)定: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(yè)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:
(一)欺騙投保人、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;
(二)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;
(三)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(guī)定的如實告知義務,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(guī)定的如實告知義務;
(四)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、被保險人、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;
(五)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;
(六)故意編造未曾發(fā)生的保險事故、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(fā)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,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;
(七)挪用、截留、侵占保險費;
(八)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;
(九)利用開展保險業(yè)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;
(十)利用保險代理人、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,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(yè)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;
(十一)以捏造、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(yè)信譽,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;
(十二)泄露在業(yè)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、被保險人的商業(yè)秘密;
(十三)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和國務院保險監(jiān)督管理機構規(guī)定的其他行為。
《保險法》第一百六十一條規(guī)定: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(guī)定行為之一的,由保險監(jiān)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,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限制其業(yè)務范圍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(yè)務或者吊銷業(yè)務許可證。
《保險法》第一百七十一條規(guī)定:保險公司、保險資產管理公司、保險專業(yè)代理機構、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(guī)定的,保險監(jiān)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(guī)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,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,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撤銷任職資格。
以下為原文:
中國銀保監(jiān)會涪陵監(jiān)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(涪銀保監(jiān)罰決字〔2020〕1號)
當事人: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
營業(yè)地址:重慶市涪陵區(qū)太極大道258號1-1附1號
主要負責人:張琳羚
當事人:張琳羚
身份證號:51132119820628****
職務:副總經理(主持工作)
住址:重慶市江北區(qū)建新西路****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(以下簡稱《保險法》)的有關規(guī)定,涪陵銀保監(jiān)分局對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(以下簡稱“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”)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、審理,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、理由、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。當事人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提出陳述申辯意見,涪陵銀保監(jiān)分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。本案現已審理終結。
經查,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:
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其他利益。2019年3月至6月,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645筆,合計支付236412.47元。
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副總經理(主持工作)張琳羚,承擔直接主管責任。
上述事實有該公司相關報告、相關人員調查筆錄、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。
針對上述違法行為,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提出陳述申辯,申請減輕、減免處罰:一是公司規(guī)模小,未惡意擾亂市場;二是公司積極參與地方經濟建設,精準完成對口扶貧任務;三是積極配合調查;四是及時整改消除不當行為,對相關責任人給予了內部處罰;五是公司面臨經營虧損,無法承受處罰。
分局經復核認為:該公司規(guī)模小且未惡意擾亂市場、積極參與地方經濟建設精準完成對口扶貧任務、公司經營虧損無法承受處罰等均不是法定減輕、免除處罰的理由;公司積極配合調查,對相關責任人給予了內部處罰,構成從輕處罰情形,已予以考慮。
綜上,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:
該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《保險法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(四)項的規(guī)定。根據《保險法》第一百六十一條,我分局決定對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罰款12萬元;根據《保險法》第一百七十一條,我分局決定對張琳羚警告并罰款1萬元。
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。逾期,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%加處罰款。
當事人若對本處罰決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,向中國銀行保險監(jiān)管管理委員會重慶監(jiān)管局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復議和訴訟期間,上述決定不停止執(zhí)行。
2020年5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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